营改增以后包料包工而产生的混合销售行为,怎样合理筹划增值税?
- 2017-03-01 15:14:00
- sonz 原创
- 7436
导语
在销售中,如果既涉及货物,又涉及服务,那么称之为混合销售。
营改增以后,只要签包料包工合同,施工企业就将产生混合销售行为。
一、什么叫混合销售
税法规定:一项销售,如果既涉及服务,又涉及货物,为混合销售。
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,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,按照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(17%)。其他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(例如:提供建筑服务为11%)。
✦ 举例说明1:
营改增以后,去酒店消费,酒店可提供6%的增值税发票。假定总费用1万元,菜金4000元,酒水6000元。
酒店是做餐饮的,不是专营卖酒的,也不是生产或批发的,他卖的是劳务。又有劳务,又有货物,所以是混合销售,按服务业适用税率6%开票。
对于酒店来讲,按6%卖的酒,可以抵扣17%的增值税进项税。
二、混合销售的行为
✦ 案例说明:
施工企业跟业主签包工包料的合同,材料费、设备费600万,人工费400万。施工企业既为业主提供了建筑劳务,又给业主提供了设备(货物销售),是混合销售。
如果业主要求,施工企业开600万17%的专票,400万11%的专票,是不是可行呢?
对于施工企业而言,既提供建筑劳务,同时又提供设备,属于混合销售,而建筑企业不是从事生产批发的单位,因此只能开1000万11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。
结论:只要签包工包料合同,施工企业就会产生混合销售行为。因为施工企业不是生产批发建筑材料,所以建筑企业是缴11%的税。
三、混合销售的征收税率
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,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,按照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(17%)。
“为主”是指材料费和设备费在整个收入里面超过50%。
对于建筑企业存在大量包工包料的项目,建筑企业的材料费和设备费大约占到合同总额的60%到70%。因此,建筑劳务和材料一起按照17%来算增值税。
现在我们讲的,不是以项目来讲的,是针对企业为主的。所以,年度内既有包工包料的项目,又有清包工的项目,年终结算时,材料费、设备费除以一年的所有收入,肯定小于50%。
因此,对于这类企业来讲,还是按照11%的税率缴纳增值税。
四、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
建筑企业的包工包料,就是材料费、设备费、劳务费全部加起来给业主开11%的票。
下面,以钢结构安装公司为例:
钢结构安装企业的组织结构模式有2种:
1、关联企业
钢结构生产企业(A)是独立的纳税人,钢结构安装企业(B)也是独立的纳税人,但实际上是一个老板,这叫关联企业。
举例:B跟业主签包工包料,1000万的钢结构安装合同。其中600万是钢结构,400万是安装费,B从A处买600万钢结构回来。
营改增以后,A、B都是一般纳税人,都在国税局注册。
B从A处买了600万钢结构用来安装,属于混合销售。
B不是钢结构生产企业,因此给业主开票就是1000万的11%的增值税发票。
2、 非关联企业
如果钢结构生产企业只是钢结构安装公司下属的一个部门,这时,就发生了销售自产货物,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行为。
营改增之前,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文件,规定销售自产货物,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者,销售部分交增值税,劳务部分交营业税。因此,钢结构公司的销售部分给业主开17%的发票,劳务部分给业主开3%的发票。
营改增之后,这个企业既有安装,又有生产、销售的业务,但是注册的是钢结构安装公司,因此交税是全部按照17%来征收的。
这样一来,等于是安装劳务这一部分的税负加重了很多(之前是3%)。
这类企业要跟业主签一份钢结构销售合同,卖钢结构给业主;同时,再跟业主签一份包工包料合同。
这样操作后,销售部分给业主开17%的发票,劳务部分按简易计税,给业主开3%的发票。
联系人: | 张小姐 |
---|---|
电话: | 0731-84010225 |
传真: | 0731-84011784 |
Email: | hnsonz@sina.cn |
网址: | http://www.sonz.cn |
地址: | 长沙县泉塘街道新长海广场写字楼A座2501室 |
扫码关注“星泽机电”微信公众号
搜索微信公众号“星泽机电”
或微信号“sonz168”也可关注